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未依法登记,擅自从事家庭教育活动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的;(三)作虚假宣传或者宣传迷信、暴力、欺诈、色情等非法内容的;(四)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或者其他个人信息的;(五)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