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和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时救助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