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设立的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未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指导费用的;

(三)在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中,不适当增加学生家长负担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职责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