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妇女联合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劝诫、制止、批评教育;对因采用暴力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