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登记,擅自从事家庭教育活动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的;

(三)作虚假宣传或者宣传迷信、暴力、欺诈、色情等非法内容的;

(四)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或者其他个人信息的;

(五)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