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下列活动:(一)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二)免费发送有益于家庭教育的信息;(三)免费开展家庭教育信息交流活动;(四)开展规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五)研究开发家庭教育产品;(六)其他有助于家庭教育的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