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儿童之家、青年之家、妇女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职工之家、工人文化宫、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