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下列活动:

(一)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

(二)免费发送有益于家庭教育的信息;

(三)免费开展家庭教育信息交流活动;

(四)开展规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五)研究开发家庭教育产品;

(六)其他有助于家庭教育的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