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水务、科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