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