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