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国防教育教员应当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国防教育教员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聘:(一)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民兵、预备役人员;(二)学校教师;(三)具有国防知识或者军事技能的英雄模范人物、在职或者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四)其他能够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