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第十七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结合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执行勤务等形式实施。对基干民兵以及预备役官兵,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国防教育课;对普通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国防教育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