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第十八条有效企业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开展国防教育。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落实专人负责职工的国防教育工作。企业职工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