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运营第十三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选举、任命或者聘任:(一)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二)具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有能够正常履职的时间和身体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