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选举、任命或者聘任:

(一)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二)具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职的时间和身体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