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