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运营第十二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