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气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非居民燃气用户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燃气用户需要改装、拆除由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