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气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气合同的约定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