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安全应急措施,立即组织抢修。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作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