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瓶装燃气充装应当在储配站内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充装燃气、用槽车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气瓶间相互充装燃气。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