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安全应急措施,立即组织抢修。

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