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由于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