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三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设施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