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