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