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