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