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