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保障水资源安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