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做好本辖区的水资源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