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保障水资源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