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