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资源管理考核体系,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