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供水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水量、水质和取水、供水、排水等数据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台。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年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的用水信息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