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及时封闭机电井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封闭,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闭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