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应急备用的需要,建设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工程,制定动用、调度、管理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备用水源能够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