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应急备用的需要,建设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工程,制定动用、调度、管理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备用水源能够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