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建立防火组织,划定防火责任区。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以及其他常驻单位,按照规定建立森林消防队伍,设置防火设施。每年春季3月15日至5月31日、秋季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