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建立防火组织,划定防火责任区。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以及其他常驻单位,按照规定建立森林消防队伍,设置防火设施。

每年春季3月15日至5月31日、秋季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Local Regulations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