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和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行使林业管理职能。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