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输自治县出产的无检木号印木材的,没收全部木材或变卖所得,并处木材价值30%罚款;经营、加工无检木号印木材的,没收全部木材或变卖所得,并处木材价值2倍的罚款。

(二)制售假检木号印的,没收假检木号印,并处以5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