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下列处罚:(一)运输自治县出产的无检木号印木材的,没收全部木材或变卖所得,并处木材价值30%罚款;经营、加工无检木号印木材的,没收全部木材或变卖所得,并处木材价值2倍的罚款。(二)制售假检木号印的,没收假检木号印,并处以5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