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收购、加工非法来源木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的木材或变卖所得,并处木材价值2倍的罚款。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购买的木材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查验的和未按照规定补打号印的,按无合法来源木材处罚。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