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扒剥活立木树皮的,没收其实物,并以每15公斤干树皮或25公斤鲜树皮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处以木材价值3倍的罚款;未经审批擅自采集枯死树、伐倒木和非法收购、加工大柴的,没收其采集、收购、加工的木材或大柴,并处价值2倍的罚款。

(二)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特种用途林内放牧、割柴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树木,并处500元罚款。

(三)毁林开荒、非法开垦林地种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种植物予以平毁,限期恢复植被,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

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占用已开垦林地重复种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种植物予以平毁,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

对到期拒不恢复植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非法采挖、移植树木的,按照盗伐、滥伐林木予以处罚。

(五)采挖山皮土等破坏土壤覆盖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毁坏林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六)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七)非法砍伐柞幼树毁林养蚕的,按照盗伐、滥伐林木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