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给予下列处罚:(一)违法违规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没收其全部木材及其制品,并处木材及其制品价值1倍的罚款。(二)妨碍、阻挠疫木采伐、运输等除治疫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3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