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站点,配备处理设施,对农业生产废弃物进行专业的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