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向耕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耕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禁止向永久基本农田施用可能使耕地物理性状变差的砂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