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突出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生态林的规划、建设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相结合。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