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财政投入,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林管理任期目标责任制。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