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森林生态城规划范围内铁路、公路、防洪工程的护路林、护岸林和城镇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