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