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营造生态林的直接支出;

(二)承包农村土地造林的补助经费;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林的租金和管护经费;

(四)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森林资源保护经费;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与生态林建设、保护有关的用途。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